构成拐卖妇女罪有哪些行为?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09 14:33) 点击:660 |
构成拐卖妇女罪有哪些行为? 拐卖妇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罪。 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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